新京報訊 據(jù)福建海事官微消息,近期,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對涉嫌交通肇事的畢某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自此,寧德“3.27”“豐海78”輪與“豐源68”輪碰撞事故調查處理正式畫上圓滿句號,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得到應有的刑事追責。



2021年3月27日06時許,福州*盛船務有限公司所屬水產(chǎn)品運輸船“豐海78”輪自漳州東山駛往寧德,在寧德三都澳東沖口三沙灣5萬噸級航道西側附近水域與寧德市*源船務有限公司、郭某鋒所有的干貨船“豐源68”輪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豐源68”輪沉沒,船上7人全部落水,1人獲救、2人死亡、4人失蹤。構成較大等級海上交通事故。



事發(fā)后,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本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實施掛牌督辦,福建海事局依法依規(guī)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一案雙查”工作要求,組織全省精干海事調查官并邀請當?shù)亟煌ú块T對本起事故展開全面、深入、規(guī)范、科學地調查處理。  



高效開展調查取證


克服被撞貨船沉沒一時無法打撈且主要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死亡失蹤等困難,第一時間趕赴事故水域對肇事船舶及相關人員實施問詢調查,高效開展現(xiàn)場勘驗,多渠道收集、調取相關電子證據(jù),綜合獲取的事故證據(jù)材料還原事故經(jīng)過。組織調查組成員及相關專家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合理審慎地判明事故責任,最終按期高質量完成事故調查報告報交通運輸海事局批復結案。


經(jīng)查,“豐海78” 船長畢某在本起事故中負責指揮駕駛,是“豐海78”輪負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其行為違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規(guī)定,造成2人死亡、4人失蹤的較大等級海上交通事故,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


及時推進案件移送


先后多次協(xié)調當?shù)貞?、海警、檢察、法院等部門、機構會商研究事故刑事追責事項,按照刑事案件移送的相關要求提前向對本起事故具有管轄權的海警機構移送事故相關線索材料及事故責任認定材料。事故結案后,又第一時間向其補充移送事故調查報告,以確保刑事立案要件完整海警機構能及時立案。


持續(xù)配合刑事偵辦


海警機構對本起案件實施刑事立案偵查后,指定專人定期跟蹤案件偵辦進展情況,積極協(xié)助開展相關調查取證工作,及時補充刑事追責相關關鍵證據(jù)材料,助力刑事偵辦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人畢某最終被追刑責,是福建海事局踐行福建海事局、福建省海洋與漁業(yè)局、福建海警局三方簽訂的《海上安全生產(chǎn)事故調查處理協(xié)作機制》的又一成功案例,為今后類似事故案件的移送提供了可參照借鑒的范本。下一步,福建海事局將不斷總結固化海事調查經(jīng)驗做法,不斷健全完善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機制制度,以不斷提升海事調查在水上交通事故追責方面的權威性,為助推轄區(qū)水上交通本質安全提升發(fā)揮應有的警示震懾及啟示促進作用。


編輯 毛天宇

來源:福建海事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