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用人單位為了低成本“開”掉某一員工,既不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又不想引起訴訟等麻煩,就會找各種理由逼迫職工自動離職或者制造因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而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效果”。


近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離職未果后,用人單位惡意增加工作量,勞動者因拒絕用人單位布置的不合理工作量,被用人單位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辭退,最終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構(gòu)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裁員協(xié)商未果,公司惡意增加工作量被勞動者拒絕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19年11月沈女士入職某科技公司,崗位為平面設(shè)計。雙方就裁員離職補償協(xié)商未果后,2021年11月上旬開始,某科技公司逐漸增加了沈女士的工作量,2021年11月30日,某科技公司向沈女士發(fā)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表示因沈女士不服從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務等,與沈女士解除勞動關(guān)系。沈女士認為自己只是拒絕了不合理的工作量,此前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務是每人每天設(shè)計40多張圖,后公司逐漸增加工作量,要求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張圖,遠超正常工作量,根本無法完成。


經(jīng)法院調(diào)查,某科技公司在仲裁階段提交的考核表備注顯示:季度總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評分即達到滿分5分。按照該標準,每人每個工作日的任務量約為40張。11月3日至沈女士離職之前,某科技公司布置的工作量由三人共計120張逐漸增加為每人每日70-75張。沈女士與同事多次就增加的不合理工作量提出異議,沈女士也曾申請降低工作量,但未得到回應。沈女士于11月11日、11月22日、11月24日均申請加班以完成工作任務。11月29日,沈女士在收到當日工作量后表示正常工作時間無法完成任務,拒絕不合理的工作量。11月30日,沈女士被移出工作群聊。沈女士的同事出庭作證,表示公司與員工溝通裁員不成,意圖讓員工自行離職,惡意加大工作量,在沈女士離職后,工作量即恢復正常。


法院:勞動者有權(quán)拒絕公司不合理的工作量安排


北京三中院審理后認為,自2021年11月上旬起,某科技公司逐漸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從每日40張到50張、60張乃至最后高達70余張,已經(jīng)大幅超過了其考核滿分的工作量,從溝通中能夠看出,沈女士起初雖對工作量的增加有異議,但仍然努力完成了某科技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務。在工作量增加至每天60張后的11月22日和11月24日,沈女士甚至延長工作時間2個半小時以上才最終完成設(shè)計任務,某科技公司在事后批準了沈女士的加班申請,法院認為這能夠證明某科技公司認可沈女士完成60張圖設(shè)計任務已經(jīng)需要大幅加班。


在此情形下,某科技公司仍繼續(xù)不斷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至2021年11月24日晚,某科技公司通知沈女士將11月25日以后的工作量再度增加20%以上達到了73-74張,這已達到了沈女士工作量滿分考核標準的180%以上,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的做法實屬強人所難,沈女士在此情形下通過郵件表達“正常工作時間不能完成所加圖片需求,申請降低工作量”并無不妥。


某科技公司不僅沒有回應,而且2021年11月29日又將當日工作量增加至75張,并要求沈女士于當晚24點前發(fā)送,沈女士在此情形下表示“60張已經(jīng)是超出我的正常工作量,現(xiàn)在又增加15張,正常工作時間無法完成任務,拒絕不合理的工作量”具有合理性,結(jié)合在增加工作量時沈女士及同組任務相似的同事表達的異議意見,及二審庭審中,同事出庭作證均表示訴爭期間工作量激增無法完成,足以說明某科技公司此舉屬于不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并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法院認為,沈女士有權(quán)拒絕某科技公司不合理的工作量安排,某科技公司以沈女士11月25日以后工作任務未能完成及發(fā)送郵件拒絕完成工作為由主張沈女士未完成工作任務及不服從管理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法院認定某科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向沈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3萬元。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具有向勞動者安排工作任務等用工自主權(quán),用人單位在合理限度內(nèi)布置的任務、安排的工作,勞動者應當積極配合完成。但當用人單位布置的工作量嚴重超出正常標準,致使勞動者在正常工時內(nèi)、甚至加班無法完成的,可以認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勞動者有權(quán)對此予以拒絕。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額安排的,不屬于不服從工作安排。因工作量設(shè)置不合理,致使員工無法完成,用人單位又以員工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編輯 劉倩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