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慕宏舉)因為需要照顧重病急需手術的父親,在北京工作的汪女士向公司請了事假回了老家,不過等她再回到公司時,卻發(fā)現自己已經被開除了,理由是“請假流程未審批”,屬于“連續(xù)曠工”。9月3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汪女士賠償4萬元。


據悉,2021年底,汪女士和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行政經理一職。2022年7月,汪女士得知,大連老家的父親突然查出患有顱內惡性腫瘤,情況十分危險。


為了陪護重病的父親,汪女士通過公司辦公系統提交了請假申請:第一次是2022年8月1日至8月2日,她申請了年假2天;第二次是2022年8月3日至8月12日,刨除公休日2天,她又申請了事假8天,事由均為“家人住院手術陪護”。對于這兩次申請,公司予以了批準。但是,由于汪女士的父親術后陷入昏迷,依然處于危險期,不得已的情況下,汪女士第三次提交了5天的事假申請,時間為2022年8月15日至8月19日,不過這次申請,公司辦公系統里并沒有予以審批。


公司雖然沒有準假,但面對做完開顱手術仍處于昏迷之中的父親,汪女士只能留在老家陪護。這期間,她也一直通過線上協助辦公。申請的事假臨近結束時,她的父親也終于蘇醒過來。汪女士將父親轉至一家康復醫(yī)院接受后續(xù)治療,并請了一位護工幫忙照看,然后從老家趕回了北京。然而,等待她的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寫明,汪女士連續(xù)曠工5天的行為,違反了該公司《員工手冊》的相關規(guī)定。汪女士發(fā)現,通知書上所說的曠工5天的日期,正是她提交了請假申請,但系統里并未得到公司回復的那幾天。


汪女士向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元。仲裁委認為,汪女士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有據,于是駁回了汪女士的仲裁請求。汪女士將這家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支持了汪女士的訴求。之后,公司方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義務;同時,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的行使邊界和行使方式也應當善意、寬容及合理。


該案中,汪女士請假事由合理、程序規(guī)范,公司應對此給予尊重、理解和寬容,但公司罔顧事件背景緣由,對汪女士的申請不予批復并計為曠工,未注意到勞動關系的人合性,未盡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善意照顧義務,在執(zhí)行管理制度時存在機械管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需向汪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元。


法官提醒,員工遵守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同時,也需要企業(yè)對于員工的合理需求給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和諧的用工關系,既要有剛性的管理制度,也要有人情的溫度。


編輯 彭沖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