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中學生在體育課上受傷,要求學校承擔侵權責任,學校認為已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拒絕賠償。

本案爭議焦點: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11月22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小李是就讀于某中學的初三年級學生,一次體育課上,他在練習一項球類中考體育項目時摔倒受傷。小李主張,自己受傷時任課教師正在處理其他同學之間的糾紛,沒有對正在練習的他進行指導和保護,存在缺席行為,因此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中學認為,小李的受傷屬于意外事件。首先,小李是在體育課過程中參與中考項目訓練時意外摔倒,系自身動作原因?qū)е率軅菍W校的設施設備存在問題。其次,小李受傷的動作發(fā)生在一瞬間,即使教師一直在他身邊,也無法貼身保護,要求教師避免學生受傷,超出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小李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該中學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判斷該中學是否存在過錯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是課程的設置是否合理。小李練習的項目系中考項目,并非學校自行設置的不符合學生年齡或體質(zhì)要求的項目,學校在課程中教授該項目系正常的教學活動。該項目技術難度相對較低,學生在初一或初二時便開始接受相關的學習和訓練,該項目對已練習過一段時間的初三學生來說危險性并不顯著。

二是學校的場地設施是否存在缺陷。學校提供的體育活動場地和設施器材不存在缺陷及安全隱患,是確保學生體育活動安全的重要保障,場地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經(jīng)調(diào)查,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學校的運動場地及運動器材等設施均不存在缺陷,事發(fā)地操場上也不存在場地不平整、有異物等對學生存在安全隱患的情形。

三是學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職。事故發(fā)生時,任課教師正在處理其他學生間的糾紛,并非離崗離職。根據(jù)當時的教案安排,涉案運動項目系課程尾聲的活動項目,熱身、準備活動均已完成,任課教師亦進行了課前安全教育,且事故系瞬間發(fā)生,教師在場亦無法提前發(fā)現(xiàn)危險或及時予以阻卻。

四是學校的應急處置是否及時妥當。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本案事故發(fā)生后,任課教師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及時通知小李家長、陪同小李前往醫(yī)院檢查、墊付部分醫(yī)療費用,且學校在小李出院后安排教師對小李受傷期間的課程進行補習,在此過程中該中學的處理并無不當之處。

綜上,小李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該中學對其受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法院認為該中學已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判決駁回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通過判后答疑,在法定期限內(nèi)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本案適用過錯歸責原則,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延慶法院立案庭法官劉曼宜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0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劉曼宜表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適用過錯歸責原則。與第1199條在歸責原則上采用過錯推定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不同,第1200條采用了一般侵權責任的過錯責任原則。因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心智已漸趨成熟,對于事物已有相當程度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為的后果,對于危險事物也有一定的預防和控制能力。

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而引發(fā)的糾紛,如果仍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教育機構而言責任太重,不利于平衡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以及維護教育機構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管理秩序,甚至會導致學校等教育機構采取減少學生體育活動、勞動實踐,嚴格限制學生在校時間等消極預防手段,反而不利于學生的成長。

因此,在適用該條時,對于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舉證責任,由受到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jiān)護人承擔,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jiān)護人不能舉證證明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承擔侵權責任。

劉曼宜認為,所謂教育職責,是指依法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避免其侵害他人所應盡的職責,主要強調(diào)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及不損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所謂管理職責,是指教育機構對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關的事務依法應盡到的妥善管理的職責。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種安全的場所設施,以及在組織的活動中盡到安全保護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中,對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管理職責已作出廣泛、具體的規(guī)定。如果能夠證明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了這些職責,致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對此,可以重點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guī)定?!皩W校是公共場所,定時組織教學活動如體育比賽、運動會、社會實踐等,是助力學生全面發(fā)展的措施。在活動時校方對于學生應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學生發(fā)生校園意外傷害事件時責任如何界定,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圍內(nèi)?!眲⒙吮硎?。

針對此案,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鄭飛表示,體育教學活動在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增強體質(zhì)、培養(yǎng)團隊協(xié)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是實現(xiàn)素質(zhì)教育目標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然而,體育運動本身都伴隨有一定的風險,學生在參與過程中意外受傷的情況時有發(fā)生。

因此,學校應當做好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通過科學合理的課程安排、完善的場地設施維護、系統(tǒng)的安全教育培訓以及及時得當?shù)膽碧幚頇C制,為學生提供安全、健康的運動環(huán)境。

此外,還應當建立完善的意外傷害風險分擔機制,對在體育活動中可能發(fā)生的意外傷害提供系統(tǒng)性的風險預防和應對策略,提升學校應對意外事件的能力,更大程度上保障學生權益,從而進一步促進學校體育活動的健康發(fā)展,讓學生在更加安全的環(huán)境中參與體育活動,充分享受運動帶來的樂趣和益處,真正實現(xiàn)學生全面發(fā)展的教育目標。

同時也建議學生家長在孩子在校受傷后要理性對待,合理表達訴求,“避免學校為開展體育課程、體育活動而‘瞻前顧后’,甚至‘裹足不前’?!编嶏w說。

新京報記者 吳淋姝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