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金融法院召開的“依法保障新業(yè)態(tài)勞動者保險權益”新聞發(fā)布會上,記者了解到,近年來,保險公司以新業(yè)態(tài)勞動者無證駕駛為由拒賠的糾紛多發(fā)且典型。


勞動者無證駕駛、違法駕駛的行為不值得推崇,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出現了只要存在此類免責事由,保險公司便據此提出拒賠的情況。


這樣合理嗎?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4月28日在新聞發(fā)布會上,以“某保險公司與甲公司等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為例,對此進行了分析與說明。


新業(yè)態(tài)勞動者二輪電動車被別人追尾受傷,保險公司為何要拒賠?


王某是甲公司的雇員,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在這份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部分載明:“雇員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違反治安管理或交通管理法規(guī)或無有效資格證書而使用各種專用機械、特種設備、特種車輛或類似設備裝置,造成自身人身傷亡的,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下同)不負責賠償?!?/p>


某日,楊某駕駛小型客車因操作不當追尾撞上王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造成王某受傷。


公安機關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的行為違反了“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guī)定,但此次事故是因楊某車輛未與王某車輛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引發(fā),故認定楊某負全部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


甲公司在向王某賠償8萬元后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并認為王某無證駕駛,屬于免責條款中的約定情形,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進行有效提示說明。


隨后,甲公司訴至法院,訴請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8萬元。


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通過審理認為,根據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文義解釋,該免責條款中“人身傷亡”的結果應當與“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具有因果關系。


而在本案中,案外人楊某違反安全駕駛規(guī)定追尾王某車輛是本案保險事故的原因。雖然王某存在無證駕駛行為,但該行為與此次交通事故并無因果關系,公安機關也認定王某對此次事故不承擔責任,因此不應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免責情形。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判定,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保險金8萬元。


保險公司的免責,不是一切情況都成立


來自北京金融法院法官的介紹,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一種風險控制或者風險排除事項,通常包括三種類型:原因免責、事故免責和狀態(tài)免責。


所謂原因免責,即因某些特定的原因導致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保險人可免責,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謂事故免責,即由某些特定形態(tài)的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可以免責,如地震;而所謂狀態(tài)免責,又稱危險狀態(tài)免責,則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存在或者處于某種特定危險狀態(tài)下,保險人可以免責。


而從免責條款設置的立法目的來看,免責事由必須與保險事故具有因果關系,否則保險人不得以此為由免責。


回到王某涉及的糾紛,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認為,本案所涉免責條款屬于原因免責條款,應當遵循近因原則,審查王某的無證駕駛行為是否與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如存在因果關系,還應審查保險公司有無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告知。


顯然,王某雖然存在無證駕駛行為,但該行為與楊某駕駛小型客車追尾撞上王某的二輪電動車,這兩者之間并無因果關系。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本案的意義在于,明確了無證駕駛拒賠案件中“近因原則”在原因免責條款中的理解與適用,即行為人雖存在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所列事由,但該事由與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并無因果關系的,保險公司不得依據原因免責條款拒賠。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