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 實習生 宋漪靜)7月13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碰瓷、勒索酒駕司機的案件。該案中,趙某、于某、鞏某三人尾隨酒后駕車的王某,故意與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隨后用報警來威脅王某,勒索錢財,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于某犯敲詐勒索罪(鞏某另案處理),分別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據了解,事發(fā)前,趙某、于某便在順義區(qū)某飯店外蹲點,兩人發(fā)現聚餐結束后的王某打算酒駕,于是伙同鞏某一起駕車尾隨,在一紅綠燈路口碰瓷后,向王某索要3萬元,之后,趙某分得21000元,于某分得6000元,鞏某分得人民幣3000元。

 

公訴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將趙某、于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于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趙某、于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故法院依法對兩名被告人從寬處罰并宣告緩刑。

 

法院介紹,我國《刑法》第274條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74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

 

法院表示,在政法機關持續(xù)嚴厲打擊下,仍有部分人抱有僥幸心理酒后開車,殊不知正中了犯罪分子下懷,“碰瓷黨”利用對方酒駕不敢報警的心理,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對酒駕司機進行敲詐勒索。因此,法官在這里提醒各位駕駛員,在遇到有疑似“碰瓷”行為的,一定要第一時間選擇報警處理。

 

編輯 彭沖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