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成鳳)王某利用他人身份證與出租方簽訂設備租賃合同,支付少許押金后騙取相關租賃設備,再轉手賣出,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一萬元。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利用虛假的身份證明與被害單位北京某攝影器材商貿中心職員王先生簽訂設備租賃協(xié)議,并繳納押金4000元,騙取被害單位兩部相機、三臺鏡頭等物品,隨后將上述設備轉賣他人,被告人王某從中獲利一萬元。經鑒定,上述涉案物品價值共計57800元。

被害單位報案人表示,這些設備的租賃期為5天。租賃期到期后,對方稱要再用2天,但之后仍然沒有歸還設備,還把自己的電話和微信都拉黑了。

據(jù)被告人王某供述,經與他人合謀,其聯(lián)系了出租攝影器材的人,此后與同伴一起取設備。簽訂合同時使用的是一名不認識的人的身份證,想著以后有了問題對方也找不到?;氐骄幼〉睾?,其從二手平臺上聯(lián)系了回收設備的人,談好價格后將上述租賃來的設備全部轉賣,此后幾人將錢款瓜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鑒于其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一萬元,并責令其向被害單位退賠經濟損失。


據(jù)悉,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編輯 彭沖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