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董玫)孫先生租了馬先生一間房屋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為2020年1月至2028年1月,并口頭約定減免3個月的租金。孫先生在租賃期間,未經(jīng)過馬先生的同意將房屋轉(zhuǎn)租給案外人。馬先生得知后,認為孫先生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孫先生賠償之前免掉的租金共3萬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馬先生訴稱,與孫先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并未授權(quán)孫先生轉(zhuǎn)租房屋,但是孫先生多次未經(jīng)允許將房屋轉(zhuǎn)租他人,且有未按時交納房屋租金的情況,孫先生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當初,為了孫先生能夠?qū)⑸姘阜课菅b修成自己喜歡的樣子,他還給了孫先生3個月的免租期。馬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且孫先生應(yīng)支付免租期的租金。

孫先生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不同意支付免租期的租金。他表示,自己為了裝修房屋花費了高昂費用,之后因為個人經(jīng)濟狀況原因?qū)⒎课蒉D(zhuǎn)租給別人,以回收成本。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孫先生和馬先生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不持異議。孫先生雖然存在違約行為,擅自將房屋出租給案外人,但雙方未在合同違約條款中明確是否應(yīng)當因此支付免租期租金,故對于馬先生的該項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海淀法院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駁回馬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編輯 彭沖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