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慕宏舉)近期,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民事糾紛案。該案中,保險代理人隱瞞客戶身體狀況投保致保險公司利益受損,保險公司解除其代理合同后被訴。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符合法律及合同約定。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王某系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向客戶推介保險產(chǎn)品并在客戶成功投保后從保險公司處獲得傭金。王某與保險公司簽署的《保險代理合同書》約定,代理人發(fā)生下述行為的,視為違反合同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代理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傭金:第7條顯示,明知客戶告知不實卻不如實聲明,或明知客戶不如實填寫卻不告知保險公司,致使保險公司或客戶利益受損。


劉某系王某客戶,王某時常為劉某推介保險產(chǎn)品。2022年4月,王某作為保險代理人為劉某投保重疾險。2022年12月,劉某確診為甲狀腺乳頭狀癌,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以劉某曾在健康詢問中“是否患有甲狀腺或甲狀旁腺疾病、甲狀腺結節(jié)、甲狀腺腫”中選擇“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隨后劉某起訴保險公司。


該案中,劉某提交了與王某的聊天記錄,主張此前已告知代理人其甲狀腺腫大,應視為保險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卻同意承保的情況。后保險公司與劉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保險公司向劉某支付保險金28萬元。


2023年3月,保險公司向王某發(fā)出解除保險代理合同書通知,以王某未向保險公司告知劉某的健康情況導致保險公司利益受損為由,與其解除保險代理合同。王某認為該解除行為無效,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單方解除與王某保險代理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根據(jù)保險代理合同書,如保險代理人存在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影響保險公司據(jù)以確定是否同意承保及保險費率的情況時,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代理合同書。


劉某系王某客戶,2021年12月劉某明確告知王某其脖子一直有問題、有甲狀腺腫大的情況,王某反復告知劉某盡快檢查并投保。2022年4月劉某投保時,“健康告知”部分明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患有甲狀腺腫大,劉某選擇“否”,而王某并未要求劉某提供關于甲狀腺的就診記錄確定劉某是否有甲狀腺腫大等疾病,亦未將其知曉的劉某身體健康狀況告知保險公司。王某系保險代理人,劉某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王某的行為,視同告知保險公司。劉某病發(fā)后,保險公司基于法律規(guī)定及案件事實,與劉某調(diào)解解決保險糾紛并支付保險金。


王某未盡到代理義務,最終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導致保險公司在與劉某的訴訟中處于不利境地并最終造成損失。因此,保險公司與王某解除保險代理合同符合法律及合同約定,王某要求確認該解除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編輯 彭沖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