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琳)2024年“中秋”“國慶”臨近,近日,京津冀三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京津冀中秋國慶節(jié)日市場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書》,對各經營主體提出明確要求。
各經營主體要嚴格遵守相關價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相關政策,做到依法經營、誠信經營。依法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規(guī)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出現(xiàn)低價誘騙高價結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推動商品或服務價格大幅度上漲。
經營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藥品的經營者,不得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月餅等中秋時令商品經營者要合理制定價格,規(guī)范明碼標價行為。
各餐飲經營者要自覺規(guī)范價格行為,店內菜單、價簽或店內其他點菜工具標價內容應保持一致。不得出現(xiàn)“兩套菜單”;銷售“小份菜”“半份菜”的,應當標明“小份菜”或“半份菜”的價格;提供外賣打包服務的,要做好外賣打包費明碼標價。
旅游景區(qū)經營者嚴格規(guī)范景點內小商品、餐飲等延伸服務經營者價格行為;不得出現(xiàn)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私自設立“園中園”,擅自增設收費項目,變相提高門票價格等行為。
各類賓館、酒店、民宿應當在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標明客房類型、計價方式、價格、另外付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不得在預訂房間訂單生效情況下擅自提高價格。
各燈會、游園會、文娛演出、體育賽事、露營場所、特色旅游街區(qū)、旅行社等經營者要嚴格做好明碼標價,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
各客運公司、出租車公司、網(wǎng)約車公司、鐵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車租賃、救援托運、停車收費、充電設施經營等單位要自覺規(guī)范價格行為,維護交通客運市場的價格秩序。
各賣場、商場、市場、網(wǎng)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應加強對場所(平臺)內經營者的規(guī)范和引導。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shù)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進行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趙琳